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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饶市中心血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市纪委三届六次全会、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卫计委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血站将进行全面落实部署,切实加强我站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2016年上饶市中心血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
(一)目标责任的要求
1、根据年初血站党支部制定的党建工作计划,纳入单位整体工作中,结合血站实际,将进行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科室部门各司其职,全站共同参与的原则,确保血站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2、血站各级负责人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切实履行好责任人的责任,既要做到自身廉洁自律、率先垂范,又要敢抓敢管、认真负责。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加强各个方面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科室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目标责任的主体 
血站党支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党支部书记、站长为血站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副站长为分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三)目标责任的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
2、“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原则。
3、“一岗双责”的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5、“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原则。
6、奖惩的原则。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一)目标责任考核对象  血站党政负责人、血站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全体员工。
(二)签订责任书方式  血站党政负责人与卫计委党政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血站党政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签订责任书;党政负责人与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三)党支部在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支部工作议事日程。召开一次廉政工作专题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责任意识,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时传达上级反腐倡廉的文件和指示。 
3、抓好血站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的落实。深化“把纪律挺在前面”、“江西省医疗行业‘红包’专项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三严三实”等活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4、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和职工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四)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
1、抓好科室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针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整改要求。 
2、加强对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对业务涉及的反腐倡廉工作定期检查,督促科室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任务。 
3、加强对科室成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做到坚决禁止职工违法违纪,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4、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工作人员和家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对科室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和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考核程序及考核评选等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先自查自评,年终结合职工年度绩效进行全面考核。在年终考核前,各科室应根据年度落实血站党风廉政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行打分,并将科室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自查自评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站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分为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合格(70分-79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由站党支部根据各科室自查自评情况,以及年终考核的综合情况进行打分,考核结果将在站级会议公布并上报卫计委党委。
(六)责任奖励与责任追究 考核结果作为科室评先、干部评优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廉政档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三、责任追究与监督实施
(一)责任追究。根据“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甚至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监督实施。本责任书由血站党支部负责监督实施,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